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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現金紅利0.05元,B股每股現金紅利0.007287美元

●相關日期



●差異化分紅送轉: 否

一、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台中二手生財器具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2017年5月17日的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分配方案

1.發放年度:2016年年度

2.分派對象:

A股:截止2017年6月30日(A股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公司全體A股股東。

B股:截止2017年7月6日(B股股權登記日)(B股最後交易日為2017年6月30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公司全體B股股東。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2,475,325,057股為基數,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05元(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123,766,252.85元。

三、相關日期



四、分配實施辦法

1.實施辦法

本公司全體A股、B股股東的紅利均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瞭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

未辦理指定交易的A股或優先股投資者,其持有的現金紅利暫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不計息。一旦投資者辦理指定交易,中登上海分公司結算系統自動將尚未領取的現金紅利劃付給指定的結算參與人。

未辦理指定交易及暫無指定結算證券公司(托管銀行)的B股投資者,其持有股份的現金紅利暫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不計息。一旦投資者辦理指定交易或指定B股結算參與人,由指定B股結算參與人向中登上海分公司申請領取該部分現金紅利。

2.自行發放對象



3.扣稅說明

(1)持有公司A股的個人股東(包括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等有關規定,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發放現金紅利0.05元人民幣。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公司股票,持有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股東(包括證券投資基金)轉讓公司股票時,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超過已扣繳稅款的部分,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其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中登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相應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根據《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公司將按照10%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每股稅後發放現金紅利0.045元人民幣。如QFII股東取得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後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

(3)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公司A股股票(滬股通),其股息紅利將由公司通過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扣稅根據《財政部、國傢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 號)執行,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每股稅後發放現金紅利0.045元人民幣。

(4)A股其他機構投資者(非居民企業股東),公司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自行繳納,每股發放現金紅利0.05元人民幣。

(5)持有公司B股股份的股東,現金紅利以美元支付,按照公司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日下一個工作日(2017年5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美元兌人民幣的中間價(1:6.8612),折算成每股0.007287美元(含稅)。

(6)B股境外機構股東(即賬戶號碼介於C990000000-C999999999 之間的股東),根據國傢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94號)的有關規定,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每股稅後發放現金紅利0.006559美元。

(7)B股境內自然人股東,根據《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 號)、《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 號)有關規定,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發放現金紅利0.007287美元。

持股期限(指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餐飲設備回收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續時間)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B股投資者,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待其轉讓股票時,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據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應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8)B股境外自然人股東(即賬戶號碼介於C900000000-C909999999之間的股東),按財政部、國傢稅務總局1994年5月13日發佈的《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每股發放現金紅利0.007287美元。

五、有關咨詢辦法

聯系部門:公司董事會辦公室

聯系電話:021-62478900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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